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66號上訴人 陳金榮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上訴人 林福源
林德旺 林寶春 林昱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陳金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受命法官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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