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告 劉忠信 (即 劉王甘妹 之承受訴訟人)
劉大生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邦基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邦隆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張 劉何妹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花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珍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德振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玲 (即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被告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忠信、劉大生、劉邦基、劉邦隆、 張劉何妹 、劉玉花、劉玉珍、劉德振、劉玉玲為劉王甘妹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劉王甘妹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8月19日死亡,但因有訴訟代理人,故本件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不當然停止,復因本件未依限繳納本件應徵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11月23日以109年度重訴字第224號裁定駁回訴訟,該駁回裁定業於109年11月30日合法送達劉王甘妹訴訟代理人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為證。又劉王甘妹之法定繼承人為劉忠信、劉大生、劉邦基、劉邦隆、張劉何妹、劉玉花、劉玉珍( 劉邦頭 之女,為代位繼承人)、劉德振(劉邦頭之子,為代位繼承人)、劉玉玲(劉邦頭之女,為代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