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 譚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9
,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