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峮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峮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峮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及有期徒刑2月,並就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共5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上開6罪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於民國103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9月1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綜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