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界清選任辯護人查名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界清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界清因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等罪嫌,嫌疑重大,且經警追捕到案,有事實足認逃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下同)99年5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至97年11月18日縮刑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觀護結束日期為99年8月23日),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執行該署99年度執更丁字第83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應執行被告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9月又5日,而於99年5月28日起向本院借提解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檢察署99年5月20日南檢治丁99執更838字第31746號函文、臺灣澎湖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表、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89號裁定及上開檢察署99年5月27日99年度執更丁字第838號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60、66頁),故本件原羈押原因於上開殘刑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