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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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行專訴字第1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103號原告 李榮貴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黃信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豪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1年2月24日以「具展示效果的紙箱」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2項,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32607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不符核准時即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法)第94條第
4項,原告誤植為同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依系爭新型專利舉發案應適用之正確法條為同法第94條第4項規定審查,於103年4月30日以(103)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3205889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
1至2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濟部於
103年9月17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8480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黃信豪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李維心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