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債權人 陳世偉 債務人禾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鴻 債務人 許宏德 債務人 潘祖強 債務人 洪欽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禾澧股份有限公司、許宏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捌萬元,及自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許宏德、潘祖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壹佰貳拾陸萬貳仟元,及自附表編號5至7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許宏德、洪欽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附表編號8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禾澧股份有限公司、許宏德、潘祖強、洪欽昌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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