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