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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