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丁○○原告與被告甲○○、乙○○、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土地之面積總計546.38平方公尺,且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13,200元,以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06,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