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美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羅美蓮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
111年6月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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