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7號原告 田正山 訴訟代理人 羅惠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月蟾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2,94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補正臺東縣○○鄉○○段地號138、162、163土地之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表:(訴訟標的價額=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地號│138│162│163││(臺東縣○○鄉○○段)││││├───────────┼────┼─────┼─────┤│面積(平方公尺)│14,630│19,650│20,540││││││├───────────┼────┼─────┼─────┤│公告現值│67│67│67││(元/平方公尺)││││├───────────┼────┼─────┼─────┤│價額(元)│980,210│1,316,550│1,376,180│└───────────┴────┴─────┴─────┘
合計:3,672,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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