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溢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紀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狀未釋明對相對人彭紀睿個人請求給付貨款之依據,且未提出其他可供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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