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相對人即債務人蕭冰(即 李元培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吟軒 (即李元培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蕭冰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吟轅 (即李元培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蕭冰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仲森 (即李元培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蕭冰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元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