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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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毅達吸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秀鈴 相對人即債務人銘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本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對 何明鈞 聲請發支付命令,查聲請狀未載明何明鈞之住、居所,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之,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此部分之聲請程式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進享發支付命令,經核其戶籍設於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本裁定駁回部份,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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