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簡字第478號

原告 王金木

被告 林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以113年度屏補字第19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表為憑,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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