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54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請說明目前是否仍依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還款或已於何時開
始毀諾?⒉聲請人97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8年1月迄
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⒊聲請前2年內支出必要費用、扶養費用及房貸之證明文件(包括收據及明細)。
⒋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紅色聯單)。
⒌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⒏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⒐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⒑聲請人擔任股東之近距離企業有限公司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
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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