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59號再抗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SINOPORTFOLIO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慧芳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馬國維 間聲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859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再為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2參照)。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遵期補正前開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書記官馬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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