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張馻哲律師
蘇清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685
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乙○○分別告訴被告乙○○、甲○○過失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
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甲○○、乙○○分別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俞秀美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范煥堂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