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4號上訴人 黃毓羚 被上訴人 王冠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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