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84號原告 白政峯 訴訟代理人 胡智忠 律師被告揚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欣曄 訴訟代理人 蔡鎮安 訴訟代理人 周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壹、程序方面」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 楊滄達 337,807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7,80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