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皓蔕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皓蔕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4年7月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4號裁定自105年1月14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
106年1月18日免責裁定並確定,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7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其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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