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他項權利証明書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他項權利證明書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載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原告係請求被告將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返還原告,惟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重要文件並無交易價額,亦無從計算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本件訴訟標的既無交易價額,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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