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422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八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住居所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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