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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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人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8,0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人元於110年01月0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36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41029元劉人元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1%002517013元劉人元自民國112年10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31%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141029元劉人元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517013元劉人元自民國112年11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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