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870號聲請人 塗秀雲 即大禾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8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昌│96年3月28日│45,700元│MV0二五四三一││││司 黃淑惠 │平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