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曲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曲佑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押金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第一審裁判費之收據,聲請人確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1,493元。從而,相對人曲佑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49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