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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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定騰 即 蔡偉祥 代理人 蔡佩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年1月至109年12月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母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母有受扶養之必要的原因,並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一併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五、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