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605號債權人 高慧君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智 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 張智為 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
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智為發支付命令,惟查就債務人張智為部分,因聲請人所提出之裝潢工程合約之當事人為家成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張智為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且無約定連帶或共同負違約責任,經命補正釋明就張智為部分之法律上請求依據及相關證明,其僅提出通聯對話紀錄,就該等法律上之請求依據及相關證明仍付之闕如,尚難認已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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