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02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新峰 債務人 劉怡君 即 劉錦梧 之繼承人債務人 劉淑雅 即劉錦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劉錦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