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8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宗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歐 陽怡安
歐 陽偉鑫 李素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八、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一、如債務人未於第八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11020│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2│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61651│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3│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46651│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4│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61653│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5│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63188│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6│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46653│陽怡安、歐││││││元│陽偉鑫││││├──┼───┼─────┼──────┼──────┼───────┤│007│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2.75%│││46653│陽怡安、歐││││││元│陽偉鑫││││└──┴───┴─────┴──────┴──────┴───────┘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020│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651│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1│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1653│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3188│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3│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李素真、歐│000000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6653│陽怡安、歐│││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陽偉鑫│││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22839號)
(一)緣債務人 歐陽怡安 於民國92~96年間就讀輔仁大學時,邀
同債務人 歐陽偉鑫 及李素真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370,884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歐陽怡安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337,46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歐陽偉鑫及李素真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