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易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02號上訴人 宗芷琦 即 宗麗 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上訴人 陳漢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應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捌」部分,業已載明「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之意旨,惟「主文」欄漏未諭知應駁回上訴人其餘上訴部分而有顯然之錯誤,應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更正為「其餘上訴駁回。」,原第三項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部分,則移列為第四項。
三、依首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