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告 彭泰鈞
陳佩娟 被告 初善仁
田偉龍 蔡志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蔡英雌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