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01
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陳詩霖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
1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4至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之瓦斯噴燈壹個沒收。
事實
一、陳詩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方式先後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汽車內之物品,嗣經被害人等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並扣得被告所有用以供本件附表編號1至
9犯罪所用之瓦斯噴燈1個暨附件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等物品。
二、案經許 明杰 、 余修訴 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 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被告陳詩霖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故本案除被告之自白外,復有前述之各項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互核足以補強被告自白之真實性。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一度供稱就附表編號3、9之部分,並無攜帶瓦斯噴燈,惟經本院一再與被告確認,被告最終表示依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應是其使用瓦斯噴燈所為等語(見本院第35頁),堪認被告雖一度表示該次並無攜帶瓦斯噴燈,恐係因一時記憶有誤。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9之犯行所攜帶之瓦斯噴燈,使用時有高熱火焰噴出,可認該物品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兇器無疑。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編號4至9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未遂罪。
(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又查被告(一)前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7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12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6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復於89年間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45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三)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62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64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2年2月13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90年度壢簡字第1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四)另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5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1月2日執行完畢;(五)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9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99年1月16日執行完畢;(六)再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1年3月2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被告附表編號3所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部分,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一再為竊盜犯行,顯未因而心生悔意;又被告尚值青壯,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恣意攜帶瓦斯噴燈對於路上停放車輛行竊,對於他人財產安全已生危害,所為誠屬不該;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在於貪圖不法利益,並衡諸所竊得財物價值;惟念及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附表編號
1至2、4至9所示各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四、至被告供稱其持以竊取附表編號1至9所示車輛其內物品均係使用扣案之瓦斯噴燈燒裂車窗(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第35頁),故扣案之瓦斯噴燈屬被告所有,且係供作犯罪所用之物,應在上開犯行下諭知沒收。另警方於查獲被告時,固有扣得如附件扣押物品目錄表所示之物品,部分已有發還而不能於本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物品,則因被告堅決否認係其行竊所得之物,為綽號「 阿寶 」之人所贈,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與其所犯上開竊盜犯行有直接關連,是仍無從於本件併為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
2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行竊方式│失竊物品│證據│主文│├──┼─────┼─────────┼────┼───────────┼────────┤│1│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8月│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19日3時23│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手持對│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分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講機1支│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號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路│璃使之破裂後,竊取││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489巷57號│ 李俊騏 所有如右列之││第30頁反面)。││││旁停車場│失竊物品得逞後,變││2.證人李俊騏於警詢中之│││││賣得手新臺幣(下同││證述。(偵字卷第15頁│││││)4,000元後,花用││至第16頁反面)│││││怠盡。││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堪察照片│││││││24張、刑案照片16張│││││││、現場堪察照片4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31頁至第134頁、第│││││││140頁至第141頁)││├──┼─────┼─────────┼────┼───────────┼────────┤│2│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 萬寶龍 側│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8月26│左列地點,意圖為自│背包1只│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2時13分│己不法之所有,而基│、無線電│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車機臺1│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臺(上開│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物品業已│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查扣並發│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路14│使之破裂後,竊取汪│還)、20│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號旁│信志所有如右列之失│0元。│第30頁反面)。│││││竊物品得逞後,並將││2.證人 汪信志 於警詢及偵│││││所得現金,花用怠盡││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17頁至第20頁、第10│││││││0頁至第101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2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2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42頁)││├──┼─────┼─────────┼────┼───────────┼────────┤│3│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2│左列地點,意圖為自││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未遂,累犯,│││日1時10分│己不法之所有,而基││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處有期徒刑肆月,│││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如易科罰金,以新││├─────┤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桃園市中壢│車牌號碼000-0000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日。扣案之瓦斯噴○○○區○○○路│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燈壹個沒收。│││44巷2號│使之破裂後,著手竊││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取 陳俞 安置於車內財││第30頁反面)。│││││物之際,適有路人行││2.證人陳俞安於警詢中之│││││經,被告旋即逃離現││證述。(偵字卷第21頁│││││場而不遂。││至23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6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43頁至第145│││││││頁)││├──┼─────┼─────────┼────┼───────────┼────────┤│4│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4│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3時5分許│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業已查│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扣並發還│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街│使之破裂後,竊取許││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25號前│明杰所有如右列之失││第30頁反面)。│││││竊物品得逞。││2.證人 許明杰 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字卷第24頁│││││││至第27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3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3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46頁│││││││至第147頁)││├──┼─────┼─────────┼────┼───────────┼────────┤│5│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7│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2時50分│己不法之所有,而基│、平版電│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腦1台。│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0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路70│使之破裂後,竊取余││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巷22號│修所有如右列之失竊││第30頁反面)。│││││物品得逞後,各變賣││2.證人余修於警詢中之證│││││得手2,000元,合計││述。(偵字卷第129頁│││││共4,000元,花用怠││至130頁反面)│││││盡。││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堪查照片24│││││││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54頁至第│││││││65頁)││├──┼─────┼─────────┼────┼───────────┼────────┤│6│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8│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1時許│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業已查│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扣並發還│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路│使之破裂後,竊取劉││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3段429巷│明凱所有如右列之失││第30頁反面)。││││87弄45號│竊物品得逞。││2.證人 劉明凱 於警詢及中│││││││偵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28頁至第29頁、10│││││││0頁至第101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2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4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48頁│││││││)││├──┼─────┼─────────┼────┼───────────┼────────┤│7│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13│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3時55分│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業已查│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扣並發還│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號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中壢市│業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華勛街35弄│使之破裂後,竊取葉││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20號│時潭所有如右列之失││第30頁反面)。│││││竊物品得逞。││2.證人 葉時潭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30頁至第31頁反面、│││││││第100頁至第101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4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5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49頁│││││││至第150頁)││├──┼─────┼─────────┼────┼───────────┼────────┤│8│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汽車用MP│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13│左列地點,意圖為自│轉換器1│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2時許│己不法之所有,而基│臺(業已│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查扣並發│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還)、台│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糖蜆精1│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罐│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街50│使之破裂後,竊取于││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1號旁│ 建華 所有如右列之失││第30頁反面)。│││││竊物品得逞,並將所││2.證人 于建華 於警詢及偵│││││得蜆精1罐飲用怠盡││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32頁至第33頁反面、│││││││第100頁至第101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4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6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51頁│││││││至第152頁)││├──┼─────┼─────────┼────┼───────────┼────────┤│9│時間:│被告於左列時間行於│無線電車│1.被告陳詩霖於警詢、偵│陳詩霖攜帶兇器竊│││104年9月14│左列地點,意圖為自│機臺1臺│訊及審理中之自白。(│盜,累犯,處有期│││日1時24分│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業已查│偵字卷第6頁至第10頁│徒刑柒月。扣案之│││許│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扣並發還│反面、第78頁至第80頁│瓦斯噴燈壹個沒收││├─────┤所有之瓦斯噴燈燒灼│)。│第117頁至第118頁、第│。│││地點:│車牌號碼00-0000號││123頁至第124頁反面、││││桃園市中壢│自小客車之車窗玻璃││第176頁至第178頁、本│○○○區○○○街│使之破裂後,竊取江││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23│ 國仁 所有如右列之失││第30頁反面)。││││號│竊物品得逞。││2.證人 江國仁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字卷│││││││第34頁至35頁反面、第│││││││100頁至第101頁)│││││││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4年9月14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現場堪查照片24│││││││張、現場堪察照片6張│││││││。(偵字卷第37頁至第│││││││40頁、第47頁、第54│││││││頁至第65頁、第153頁│││││││至第1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