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A被告 歐冠霆 兼法定代理人 歐榮義
曾淑惠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訴字第79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歐冠霆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