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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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芳偉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請人

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馬蓓茹

上列當事人間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於民國114年2月4日協商成立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認可如附件所示之債務清償方案。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其餘債權金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規定,自應予以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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