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73號

聲請人 林義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曾源聖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確認附表編號2所載之發票日109.5.21及票據號碼NO.61

9378、利息起算日為109年5月21日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㈡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二張本票到期日分別為109年2月20

日及109年5月2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依卷附本票影本所載到期日均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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