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耀金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耀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耀金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有該署103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楊志雄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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