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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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62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救字第16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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