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363號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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