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易茂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升隆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柒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