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陸仟 陸佰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肆仟捌佰元,上訴人僅繳納肆仟壹佰肆拾元,尚欠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外牆整修申請費:30,000元㈡室外鋼管鷹架:122,400元㈢敲除中性化水泥粉刷:24,000元㈣敲除隔熱層粉刷防水層:51,000元㈤外牆1:2防水水泥砂漿粉刷:67,200元㈥廢料清運:2,000元㈦綜上合計:29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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