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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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雙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示之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本院之判斷:查被告官雙蓮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有如附表「卷證資料」欄所示證據,可資認定為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及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卷證資料│沒收依據│├──┼────┼────┼──────────┼────────┤│1│新臺幣│300元│1.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刑法第38條之1第│││││卷第57頁)│1項前段│││││2.被告供述(偵卷第10││││││頁正反面)││││││3.證人 許家慶 證述(偵││││││卷第77頁)││├──┼────┼────┼──────────┼────────┤│2│撲克牌│4副│1.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刑法第38條第2項│││││卷第57頁)│前段│││││2.被告供述(偵卷第10││││││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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