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8時57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蕭伊舒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順天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6日上午8時57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蕭伊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