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營偵字第一○二九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甲○○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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