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38號聲請人 呂玉玫 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黃怡穎 律師相對人崴令應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文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謝婉麗 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
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於檢查人之資格,參酌公司法285條第1項規定,法院對於公司重整之聲請,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則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選派之檢查人,亦以對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為適當。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自民國103年間起持有相對人已發行
股份總數20%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見卷第6至9頁),相對人亦不爭執,堪信屬實。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105年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請台北巿會計師公會推薦適合之檢查人,該公會依其會員輪辦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其會員謝婉麗會計師,審酌謝婉麗會計師經高考會計師考試及格,曾任職於資誠會計師事務所,目前任職於大師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見卷第75頁之台北巿會計師公會會員學經歷表),對於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應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且未據兩造表示有何利害關係,應堪勝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爰選派謝婉麗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5年1月1日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對於檢查人之檢查,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並須依非訟事件法第174條規定負擔檢查人之報酬。
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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