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卞凱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卞凱(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5年1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卞凱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卞凱現已逾80歲,自民國88年1月15日即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列為失蹤人口,戶籍多年未受校正,亦無請領新式國民身分證紀錄,並查無殯葬、入出境及全民健保相關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且其直系親屬皆已出境,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106年2月18日北市安戶登字第106302025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5年6月27日北市殯儀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05年6月24日移署資處博字第1050060126號函及所附查詢名冊、臺北市大安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及戶籍登記簿、戶籍資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前案紀錄查核屬實,是本件失蹤人於88年1月15日後行蹤不明,迄今生死不明,足堪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88年1月15日經通報列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尚未年滿80歲,而計算至95年1月15日,失蹤人則已失蹤滿7年,故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周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