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水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林炳𤈻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炳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23)於民國95年2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林炳𤈻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炳𤈻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88年2月11日列報為失蹤人口迄今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查資料、全民建保查詢結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訪談紀錄表等件為證,前經本院於106年5月17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林炳𤈻陳報其生存,或知林炳𤈻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林炳𤈻於失蹤屆滿7年之95年2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林炳𤈻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鞠云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