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22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7月21日97年度司票字第52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繳納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民國97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8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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