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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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6年2月13日│96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250號│第484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8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30日│97年2月27日│├─┼──────┼──────────┼──────────┤│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80號│96年度上訴字第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8.27│97.03.17│├─┴──────┼──────────┼──────────┤││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註│12015號│5263號│└────────┴──────────┴──────────┘